22岁的孟某,为了朋友讲“义气”,帮助杀人犯毁灭证据。6月2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孟某拘役四个月。真是所谓为了朋友“义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蠢人办蠢事。
被告人孟某系正阳县人。201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的朋友郑某(已另案处理)在朋友家吃过生日宴饭后回家,在正阳一高附近与李某等人相遇,因琐事发生纠纷,郑某持刀将李某砍伤后死亡。被告人孟某明知郑某杀人的情况下,还和刘某同住一个宾馆房间里,并示意其朋友刘某(另案处理)这两天查房紧,刀上还有血,不能放在房间里。得到提醒的刘某将郑某捅死人的刀拿到卫生间里,将刀上的血冲洗干净扔在宾馆旁边的下水道里。2011年2月25日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在得知他人砍了人后,不但不去举报,反而示意他人帮助毁灭证据。其行已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