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转为借贷,债权人索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6-28 16:21:02


    原本是合伙做生意的合伙人,其中一方在要求退出时,合伙的另一方把应退出的合伙股份,通过借条的形式退给了对方,随之这一纸借条将双方的合伙关系转化成了民间借贷关系。6月2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许岚借款3万元。

2006年9月20日,汝南县古塔街道农民赵中与汝宁街道市民许岚达成协议:共同承包汝南县老君庙镇造纸厂一条生产线。2007年5月份,由于纸厂停产,许岚请求退出资金。2007年7月11日,赵中向许岚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30000元>定于2007年8月底还清。借款人赵中,2007年7月11号。”该款经许岚多次追要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原为合伙关系。后原告提出退伙时,对于原告的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其行为表明同意原告退伙。被告不但对原告退伙时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而且还约定了还款期限,说明被告对欠原告的债务是认可的,而且也同意按期偿还,故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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