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利用其驾驶卷烟配送车辆向辖区内各卷烟经营户送卷烟的职务便利,用假冒伪劣香烟调换真烟,从中牟利,贪污公款。6月28日,正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1月底,被告人曹某受聘在驻马店市烟草公司正阳县分公司配送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驾驶卷烟配送车辆向辖区内各卷烟经营户送卷烟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其运送的卷烟中的35条苏烟(软金砂,400元/条)调换为假冒伪劣苏烟送给罗某、胡某、赵某、秦某四名卷烟经营户,并将换得的真烟变卖后得款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已将该14000元赃款经由正阳县烟草专卖局退还给商户。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1年2月25日主动到正阳县烟草专卖局交代了他在给商户送烟中用假烟偷换了真烟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曹某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般人都知道贩卖假烟是犯法的,但很多人不知道私贩真烟也是违法的,数额太大了还会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本案中,因法律知识的欠缺,本想借机赚钱的曹某却因此陪上了一年的光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