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前瞒病情 丈夫婚后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1-06-29 15:43:33


被告婚前患病隐瞒病史,婚后经治不愈,原告诉求离婚,日前,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破裂,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正阳县熊寨乡农民王某因家境贫寒,年过三十未曾婚娶,2009年4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了距离自己家乡10公里以外的河南省息县路口乡的被告李某,当看到媒人为其介绍了一个媳妇,喜不自禁,未打听准新娘的身世就于2009年5月草率与之登记结婚。岂料,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前女方家人和媒人隐瞒了被告李某患有精神病未愈的事实。当他俩结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王某精神病发作,原告王某方知被蒙骗。被告李某整天呆呆的看着天空默默不语,有时狂吼傻笑,不仅不能劳动,而且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法过夫妻生活,王某考虑自己娶妻不易,在一年的时间里王某花去家里所有积蓄也未能治愈妻子的精神病。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被告婚前隐瞒了精神病,该过错直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是过错方。婚后被告的精神病经诊治不愈。依法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据此作出了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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