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王某因与丈夫张某某生气一怒之下将婆家财物烧毁。
2008年元月底,王某因家务琐事与丈夫张某某生气后回娘家居住。2008年2月5日上午,王某和其母亲到公婆家说理,因公婆家中无人,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婆家的西屋点燃(其公婆家在村外居住)造成房屋及屋内财物烧毁,经评估,价值9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家庭纠纷,为泄私愤将公婆家的财物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其公婆庭审中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人当庭认罪悔过,依法对王某作出判处罚金一万元的处罚结果。
宣判后,在法官的辨法析理地耐心劝说下,王某与丈夫、公婆之间消除矛盾,重归于好,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被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