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日前,泌阳法院完善调解制度措施,取得明显实效。
一是调执兼顾。调解时,承办法官要充分考虑调解协议存在履行的可能性或存在的风险,提前加以防范,减少或者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一盘棋的思路,最大限度地降低调解申请执行率。对小标的额案件,法官应说服当事人即时履行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支付一定款项,杜绝恶意赖账。甚至可以规定,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调解案件,除特别情况外,履行完毕后才能送达调解书。对经调解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有履行内容的,尽量等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后,下达撤诉裁定书,无需执行。
二是建立担保履行制度。法官在引导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时,必须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签订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对不能当庭履行的,可根据需要在履约条款或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对不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作出必要的惩罚性规定。数额较大的案件,调解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依法进行保全。调解确定分期履行的,对履行方履行第一期义务后,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有相当的财产作担保。当然担保履行条款的设立要适度。
三是完善考核机制。当前的绩效考核体系,注重对调撤率的考核,容易引导审判人员片面追求高解调率。因此,要增加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以及申请执行情况的考核,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纳入考核框架内,增强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缓解调解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压力。
四是建立调解跟踪机制。案件调解后,调解法官不能就此认为工作结束,还要继续跟踪、关注义务人是否履行,因为承办法官对具体案件清楚,容易说服当事人履行义务。具体可以通过打电话询问、走访、谈话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了解履行情况,也可以联系、询问代理人,让其出面督促当事人履行。另外,对上诉案件,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主动沟通,形成联动机制,确保调解案件能自觉履行。必要时,承办法官要查询不能履行调解书的主、客观原因,有所区分,如果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要告知利弊,让其明了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果因误解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调解法官可向权利人或申请执行人释明,化解因不履行造成的矛盾;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和沟通,则要做好协调工作,排除履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