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初,被告人杨静在担任汝南县老君庙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汝南县老君庙镇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该镇小方庄村文书交给其注销重复发给村民孔某、吴某某两人的移民存款本隐匿起来,欲贪污国家移民扶持款二万四千元。2009年4月25日、5月6日被告人杨静分别从吴某某、孔某移民存款本中领取移民扶持款共计二千七百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前,被告人杨静已将所领取的移民扶持款二千七百元及孔某、吴某某的移民存款本上交汝南县移民办。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杨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企图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二万四千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静己实际占有二千七百元,余款二万一千三百元因怕案发而自动放弃领取,属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处罚。被告人杨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