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积极推进案件差错“问责制”

  发布时间:2011-07-19 15:22:23


确山县法院针对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时,审委会、院庭长和合议庭往往是都负责又都不负责,致使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实际,为确保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责成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司法效能考核评估机制,强力推进审判违法、案件差错“问责制”。

       首先是明确审判质量、效率责任主体。科学配置审判权,健全落实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承办人)工作职责。规定:院长对案件质量、效率负总责,分管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庭长是主要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审判长、持相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是直接责任人,进一步理顺了审判活动中的各级责任关系。

        其次是完善审判责任追究机制。将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对其本人和所在部门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将层层追究责任。其中尤以对合议庭错案责任的追究为重点,并重点评查合议庭中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司法不廉和滥发回、滥改判、滥维持、滥启动、滥执行、滥中止等“三不”、“六滥”案件。凡是造成错案的,持相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一律追责;对认识错误的案件也同样追究责任。同时对问题案件、瑕疵案件和差错案件,还在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的基础上,研究防范对策,完善制度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审判违法、案件差错,根据差错案件性质、影响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经济制裁、调离审判岗位、一票否决等处罚,合议庭相关人员及院、庭领导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此举有力地规范了法官的司法行为,为稳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起到了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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