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货款不及时 超过时效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19 15:24:25


近日,正阳县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对罗某主张债权的事实予以采信,然而罗某由于对债权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罗某 是一个体经营户,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4月至5月被告刘某在经营“某酒店”期间,先后向原告罗某购买各类酒计款7820元。被告刘某并给罗某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罗某只给刘某提供酒,但此笔钱一直没要过,也没提及过。今年6月中旬,罗某持刘某出具的购货入库验收单及欠条要求还款,但刘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并称已与罗某结清了酒款,不欠罗某的款,罗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罗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还返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以其持有的刘某出具的入库验收单及欠条,主张刘某欠酒款7820元的事实,刘某虽称已付款,但未提供已付款的任何证据。据此,对罗某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按照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2009年4月罗某向刘某主张债权后,刘某仍未付款,所以,罗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该日起算到2011年4月。现罗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对罗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罗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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