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两车相撞后造成一方死亡、一方受伤的交通事故。7月17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等五人的各项损失11余元;其余损失7万元由被告张某负担80%,原告刘某等五人自行负担20%。
3月10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慎与相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实行右侧通行和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主要责任;赵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原告方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赵某的亲属刘某等人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9余万元,扣除被告张某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赔偿16余万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时,未实行右侧通行和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产生的民事后果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违反交通法规,未保持安全车速和配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方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根据事故发生的主次责任由双方责任人分担。法院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