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媳”未成“媳” 拐卖妇女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7-22 15:12:51


    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胡燕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底,云南省澜沧县的李小里、胡正祥与黄指挥联系说,有个女的想到河南生活,让黄指挥找个婆家。黄指挥与被告人胡燕飞联系后,被告人胡燕飞为讨媳妇出资随同黄指挥到达云南省澜沧县。黄指挥以二万元的价格将李小里、胡正祥骗来的被害人李XX购买,欲给被告人做媳妇。黄指挥和被告人胡燕飞将被害人李XX带到黄指挥家,因被告人胡燕飞及家人相不中被害人李XX,黄指挥又将被害人李XX卖与他人为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燕飞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胡燕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燕飞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燕飞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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