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女,云南省富宁县人)诈骗案作出宣判,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7年11月7日,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从云南省富宁县来到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人许某以嫁给汝南县板店乡张某为妻与其共同生活为由,诈骗张某现金15000元,被告人许某与张某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后逃走。
审理中,被告人许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赃款5000元。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人假结婚手段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同伙人未到案,主、从犯不宜区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