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利忘母恩 难逃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22 15:52:18


    2011年7月20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张某某为原告王某提供一间房屋作为住处;被告张某某每年为原告王某支付生活费4000元;原告以后因治病所花医药费由被告张某某另行支付,即时发生,即时支付。

    5月20日,七十多岁的原告王某来院诉称,丈夫张某去世后,原告之子张某某强行将我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即2头牛及10多袋粮食卖掉,将该款据为己有。并且张某某拒绝照顾我的生活,也不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张某某的妻子还多次对我进行殴打、辱骂,目前我的生活没有着落,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