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王某就应验了这句话。平日里,王某经常被朋友邀请吃吃喝喝,现朋友要求自己为其借款担保,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碍于情面的王某便做了担保人。7月25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所欠原告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利息共计56500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系个体工商户,2009年2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某相识,李某善于交际、出手阔绰,且做一小生意,王某大有相见恨晚之感。于是李某经常和王某一起吃喝玩乐。2010年3月,李某找到王某,声称自己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不开,想向银行贷款5万元,一年后归还,希望王某可为其提供担保,并承诺给予王某5000元 “好处费”,王某心想平日里跟着李某关系不错,再加上有5000元的“好处费”,便欣然答应了,二人于2010年3月20日在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今年三月还款日期已到,李某仍未偿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后未果,遂于今年6月10日将借款人李某及担保人王某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付所欠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在庭审中,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王某对借款、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自愿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将款交付被告,履行了贷款方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被告李某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王某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