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毛孩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聂毛孩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秦某某经济损失四千六百余元。
2010年1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聂毛孩伙同他人酒后到本村康店街秦某家门市部,无故将秦某家门市部铁门跺坏,并殴打原告人秦某,经鉴定,损坏铁门价值220元,秦某损伤属轻微伤。1999年9月,被告人聂毛孩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聂毛孩于2010年12月6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毛孩单独或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酒后随意损坏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聂毛孩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损坏秦某家铁门并殴打秦某致秦某受伤,依法应赔偿秦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