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家住汝南县东官庄镇梁屯村刘屯的被告人刘才与其侄女刘某某系前后邻居,刘才家居后,其侄女家在前,因出路问题两家曾多次发生争执。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才与其侄女刘某某又因出路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才回家掂刀出来将其侄女刘某某刺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才与其侄女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其侄女同意刘才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其侄女建议不再追究刘才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讼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前后邻居,又系叔侄关系,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