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脱逃当场将户主人打伤。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邱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邱某仍不思悔改。2010年12月18日6时许,邱某潜到汝南县城王某家二楼盗窃铝合金窗户,当场被王某等人发现。邱某便从二楼下到一楼,用脚跺王某家的房门,追打王某女儿和妹妹,并手持瓦片将王某头部打伤。后邱某被急时赶到的群众抓获。经鉴定,王某的伤属轻微伤。
案件侦查过程中,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邱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邱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邱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邱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
汝南县人民法院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