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只为要欠款 要钱未成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1-08-02 08:45:37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申某在汝南县舍屯超限站西拦住葛某的拉树车,申某以葛某欠其钱不还为由将葛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葛某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申某赔偿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并已履行清。葛某对申某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申某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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