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7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6月20日,原告王某来院诉称,我与被告罗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王某某。女儿王某某刚满一岁,罗某就悄悄离家出走,让我非常痛心,女儿也整天哭闹着要找妈,这让我非常苦恼,这期间我去她娘家找过几次,也毫无结果。一直到现在,罗某也几乎不跟我和女儿联系,据说她已经很别的男人一块儿生活几年了。现在女儿都7岁了,该上小学二年级了,但是她还没不知道妈妈长的什么样子。女儿在自己的作文中写到:“我从小和奶奶、爸爸一起生活,是他们把我抚养到现在,我的吃、穿、学习等一切花费都是他们给的,妈妈没有为我花过一分钱。对我来说,妈妈只是一个简单的称呼,基本上没联系过,我是个没有母爱的孩子。”而我家中就我自己打工挣钱,母亲身体有病,不能干活儿,又要花钱吃药,女儿上学了,以后的生活费也越来越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罗某离婚,判令罗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尽到做母亲的责任。
泌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案件事实与王某的起诉基本一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这种行为已经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