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见自己的朋友被打,出于义气上前帮助朋友,结果用砖块将人砸伤。7月2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2月4日下午,汝南县三门闸乡的方某窜完亲戚后走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其朋友徐某因琐事与姜某、杨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方某遂上前助阵,用一砖块将杨某腿部砸伤并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审理中,被告人方某与杨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方某赔偿杨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杨某对方某予以谅解,请求对方某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