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应同享村民待遇

  发布时间:2011-08-04 08:31:50


    在我国农村,女方招上门女婿是传统习俗,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也理应得到同等保护。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判决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某组支付周某一家四人土地征收补偿费一万余元。  

    1984年,周某与正阳县真阳镇皮庄村某组的村民聂某结为夫妻并做上门女婿,聂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出,事过三年后,在征得妻子所在乡的大部分村民同意,周某将户口迁至妻子户籍所在地,户口迁入后,周某夫妇一直请求镇、村两级组织落实土地承包责任田,都被拒绝。2008年,因建设工业园的需要,政府征收该组土地,并支付几十万元征地款,可组里却以周某一家属寄居户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聂某出生在组里,其户口一直未迁出所在组,两个小孩也先后出生在该组,而周某的户口是经过该组绝大部分村民同意才迁入组里的,已合法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被征用后所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合理补偿,该补偿款应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物权法》,上门女婿及其家人理应同享村民待遇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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