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打人转抢劫 “限责”之人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1-08-04 08:44:00


    邱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脱逃当场将户主人打伤。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邱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邱某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因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18日6时许,邱某潜到汝南县城王某家二楼盗窃铝合金窗户,当场被王某等人发现。邱某便从二楼下到一楼,用脚跺王某家的房门,追打王某女儿和妹妹,并手持瓦片将王某头部打伤。后邱某被急时赶到的群众抓获。经鉴定,王某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邱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邱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邱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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