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没钱抢老板 不思悔改判五年

  发布时间:2011-08-05 09:47:33


   家住河南省正阳县皮店乡朱店村的被告人张智,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9年11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智在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新世纪”招待所值班室持尖刀抢走“新世纪”招待所老板娘曹某现金97元及“国威”S606手机一部,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张智所抢现金97元及“国威”S606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曹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