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汝南县常兴乡冯楼村的被告人冯保华,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冯保华与被害人冯某系同村民组村民。2010年10月9日上午,冯某及其家人与冯保华之妻姜某因退地接地问题在被告人家责任田里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冯保华赶到现场后即对冯留根大打出手,致冯留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害人同意被告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10年2月15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保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