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义务又赌博 夫妻感情确不存

  发布时间:2011-08-11 08:12:34


    2011年8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被告经常赌博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黄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经人介绍于1986年认识,并于同年4月3日登记结婚,1987年9月11日婚生一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孩子成人后,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经常与他人赌博彻夜不归,对家庭不管不问,为此原、被告经常生气,但被告不予改正。2008年1月因被告赌博双方再次生气,分居至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二年,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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