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汝南县汝宁街道办大付庄居委会桂庄的被告人杨新四,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新四伙同周保平(已判)窜至汝南县三桥乡魏庄村境内,采取丢钱调包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涂某现金2400元。当日周保平被抓获,杨新四潜逃。后被告人杨新四让其妻将赃款2400元上交至公安机关,现已退还被害人涂某。被告人杨新四经所在基层组织做工作愿意投案自首,并与汝南县公安局汽车站派出所取得联系,准备待协助政府完成征地任务后投案自首,后被汝南县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罪行。2004年2月10日,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新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丢钱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其同伙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其所在基层组织投案,可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及时全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