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司机高某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后欲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乘车经过的许某撞伤在地。近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判令高某赔偿伤者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888元;驳回许某对被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高某向庞某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12月20日,高某驾驶该桑塔纳轿车在遂平县爱家百货对面的非机车道内停车,高某在开左前门时,将冯某骑的自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车撞倒,致使电动车乘坐人许某右胫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为此,住院治疗12天。此事经交警处理认定高某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3月12日,伤者许某将高某及原车主庞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84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在停车开门时未注意安全,致使原告受伤,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庞某承担责任,因庞某已经将车辆卖给高某,高某也予以认可,高某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故庞某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