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别人盗窃中,他负责望风,法院以盗窃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案人雷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窜到正阳县某商场门前,由被告人王某和同案人雷某负责望风,同案人李某负责偷摩托车,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豪爵牌HJ125T—16型女式摩托车(价值7150元)盗走。同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同案人雷某某窜到正阳县城关镇某火锅店楼下,由同案人李某负责偷摩托车,被告人王某负责望风,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湘L5Y999的豪爵牌HJ125T-16型女式摩托车(价值6120元)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32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