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买赃联手作案 夜盗联通基站被擒

  发布时间:2011-08-17 07:59:46


    同是九〇后的三小贼王某、叶某某和刘某深夜到联通基站窃得蓄电池后,没想到在运输途中遭遇巡警,被逮个正着。2011年8月15日,汝南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明:2010年8月一天夜晚,被告人王某、叶某某窜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大郭庄联通基站,盗窃该站配备的蓄电池18块(经鉴定价值为2880元)。后卖给被告人刘某,所得赃款王某、叶某某分肥。同年8月23日夜晚,被告人王某、叶某某合谋盗窃汝南县老君镇大肖庄联通基站的蓄电池。被告人刘某为方便王某、叶某某运送赃物,为二人提供了一辆三轮车。王某、叶某某盗窃得手后的返回途中三轮车损坏,刘某随后用另外一辆三轮车将其二人送离现场,后刘某返回时遭遇公安巡警,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叶某某遂于同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部分赃款。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叶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为二人提供运输赃物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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