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之家属李某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额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泌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判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该案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内直接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20元。
本案的受害人熊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驻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刘某驾驶的左转弯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受害人熊某死亡。后经泌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原告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其在法定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
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得出结论,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是法定的,并不附带其他条件,不以车方是否有责任为前提,也不以车方是否有驾驶证或逃逸为限制条件。因此判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从而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