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长岭系河南省汝南县古塔街道办范湖村动物防疫员,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被告人付长岭在担任汝南县古塔街道办范湖村动物防疫员期间,利用其协助汝南县古塔街道办统计、发放范湖村2008年能繁殖母猪补贴款的职务便利,虚报母猪167头,每头国家补贴60元,计款10020元冒领后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付长岭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长岭身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范湖村动物防疫员,在协作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从事统计、发放该村2008年能繁殖母猪补贴款登记、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款10020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付长岭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给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