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条关于秩序的路,法官就是这条路的守望者、维护者和引路人。虽然在这路的背后,伴随着强制的力量,但如果能用和风细雨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自觉地遵守规则,回归到这条秩序之路,那么,为何还要动用这背后的强制力呢?
良医能妙手回春,庸医则能变相杀人;好工匠能铸造出锋利无比的宝剑,一般工匠只能打造出铁器而已。为什么会这样?技艺高下不同也。其实,法官就像医生,像铸剑的工匠: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能把它断好,有的法官却把它办砸,什么原因呢?也是技艺高下不同。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是名医,是好工匠,是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更象是乐师,更象是雕塑家:一首曲子在高明的乐师指间,可能演绎成千古绝唱;一块冰冷的石头,在好的雕塑家斧刃之下,就能跳跃出生命的律动。这里需要的不仅是高超的技艺,更需要创作者融入自己的感情。同样,法官要想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靠的也不仅是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投入一颗炽热的为民之心。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能仅会断案;只有怀着让当事人满意、为人民负责、对法律忠诚的强烈感情处理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试想,本身矛盾并不尖锐的小事,如果因为法官冰冷的言语,淡漠的态度,机械的方法,使当事人失去了和解的最后机会,使原本暂时的矛盾,在法官的手中永远定格,这就不能不说是法官的悲哀;相反,法官几句充满温情的话语,几次耐心细致的说和调解,也许就能化干戈为玉帛,使几乎走上判决之路的纷争迎刃而解,烟消云散。这才是法官追求的效果,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基层法院处理的民事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邻里、亲朋、商业伙伴,甚至是家庭成员之间。这些纠纷,大多是鸡毛蒜皮,小是小非;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良好的关系基础,只是因为一时一事的误解、矛盾,产生了纠纷;但这样的纠纷并非水火不溶、不可调和。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对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热心,要以法理、道理去引导说服当事人,要以热情、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使他们互相理解,互相原谅,最终弥补暂时的裂痕,找回往日的和谐。此刻,法官手中的法律,不应该是斩钉截铁的利器,使有望发芽的树木连根掘起;而应该是滋润万物的春雨,让濒临枯萎的花朵重新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