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全力2003年4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他不思悔改,又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全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全力窜至汝南县城汝宁大道农业银行营业部门前,将王某的本田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副驾驶座上手提包一个,逃跑途中被抓获。经过清点,被盗手提包内装有现金2301元,诺基亚8600型手机一部,银行卡、医疗卡等物。经鉴定,该诺基亚手机价值1750元,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200元。银行卡设有密码,没有余额。医疗卡设有密码,余额为人民币430元。被盗物品及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4051元。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全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全力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