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宫”仍不悔改 偷电车再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08-18 08:06:50


    被告人孟某系汝南县汝宁镇无业游民,曾有过四进“宫”的人生履历。其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流氓罪、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出狱刚满一个月的他耐不住寂寞,又重操旧业,做起偷电动车“生意。

    2010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窜至汝南县汝宁镇动漫城门前,将胡某停放在动漫城门口的“新日”牌黑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60元。案发后第二日,被告人孟某委托其朋友将该电动车交至汝南县公安局新华街派出所。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赃物已主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