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灌醉盗走车辆 构成抢劫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19 08:09:05


    8月17日,新蔡法院对一起利用醉酒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男, 1995年4月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人)与杜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王一某(另案处理)在新蔡县棠村镇棠村街遇见同镇村民王某,当天晚上几人一起到棠村镇一饭店喝酒。期间,四人预谋将王某喝醉后把他的摩托车偷走,后四人轮番劝酒把王某喝醉,将王某的蓝白相间的大阳125-5型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630元。开展打击“两抢一盗”和网上追逃后,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赃物已追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任某某成长的轨迹及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疏于管教而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任某某应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