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福系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一农民,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人闫福窜至驻马店发往新蔡一客车上,与乘客刘某换位后坐在过道内的板凳上。途中,被告人闫福割破坐在其前排板凳上的乘客刘某裤子右后兜,盗取现金1400元。当客车行至汝南汽车站时,王某发现裤子兜被划破,现金被盗,疑是被告人闫福所为,即紧抓闫福不放,让闫福将盗的钱拿出来。后王某与被告人闫福厮拽着被乘客推挤下车。王某与被告人闫福在车下厮打中,闫福持匕首将王某扎伤,王某之妻在夺匕首时手被扎伤,后被告人逃走。经鉴定,王某之妻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1400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辩称其没有盗窃他人钱财的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