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轻伤因买卖未成 赔偿六万六又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22 10:10:35


    被告人徐新岭因他人没有把花生米卖与自己,遂将他人打成轻伤。8月1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新岭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徐新岭在汝南县和孝镇做收购花生米生意。2010年11月8日,徐新岭与杨某谈好价格欲收购杨某的花生米,后来因王某出的价格高,杨某把花生米卖与了王某。徐新岭得知后对杨某的行为不满,一气之下将杨某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耳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徐新岭主动到汝南县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1年1月30日,被告人徐新岭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徐新岭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6000元。杨某对徐新岭予以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徐新岭的刑事责任。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新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民事部分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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