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店里容留卖淫 被判刑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1-08-22 10:20:09


    于某只因在自己开的餐馆里容留他人从事卖淫,被西平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某被判刑后,后悔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于某在西平县迎宾大道其所开的餐馆内容留王某、陈某、田某与刘某在此嫖娼卖淫,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实施卖淫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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