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容留卖淫案中,被告王某虽投案但未作如实供述,不构成自守,不符合从轻情节,近日,西平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0年7、8月份起在其已停业的“解放路饭店”内,容留张某、杜某、石某等人卖淫,并从中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多人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否认自己有容留卖淫的直接故意,系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国家打击犯罪,但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违法犯罪后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早日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