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揽储行骗 协储员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8-25 09:31:03


    被告人王玉系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信用社一协储员,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0年,被告人王玉在担任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信用社协储员期间,以高息揽储为由收取汝南县三里店乡三里店村村民张某现金六万元后,向张某出具一份报废的“信用合作社定期储蓄存单”,谎称该款已存入泌阳县双庙信用社。之后,被告人将该款投资于自己的猪厂。经张某催要,被告人王玉分两次向张某结算利息一万四千元。后张某又多次催要存款及利息,被告人不予支付。案发后,被告人王玉将本金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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