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绑架“同居女友”女儿 爱情未果获五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1-08-26 10:51:59


    夏某2007年在驻马店市打工时认识了罗某,二人很快投入爱河,于2008年春开始同居生活。之后,罗某将其与前夫所育的女儿罗某某带去与夏一起生活,夏某也没有表示反对,但好景不长,在平淡的生活中二人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分手,罗某带着罗某某回娘家了。过了一段时间,夏某想恢复感情,夏某为了让罗某回心转意和其一起共同生活,多次打电话或到罗某的娘家寻找罗某,引起罗某及其家人不满,罗某也不给面见。

    为了达到目的,罗某不择手段,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夏某租了一辆出租车到罗某娘家,采取捂嘴等手段将罗某某强行带到其家中。把罗某某安排到其村委小学上学(罗某某原曾上过的学校)。并打电话威胁罗某,想让罗某回心转意。罗某发现女儿不见就报了警。很快,罗某某被警方解救。夏某仍不甘心,还不时地打电话威胁罗某说:“这次我把你女儿弄走没咋着她,下次我再给你弄走,让你见不着女儿了”。罗某害怕就到公安机关反映而案发。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为了达到与罗某继续共同生活的目的,采取捂嘴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罗某某劫离原地作为人质,进行把持或控制被害人,后对罗某电话威胁,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不构成绑架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为了达到目的,不顾被害人挣扎反抗,明显使用了暴力手段把被害人抱上出租车带走,控制被害人以达到目的,完成了绑架她人作为人质的过程。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称被告人夏某在控制被害人后,对待被害人照顾较好,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情节较轻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夏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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