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的被告人曹俊伟,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3月27日下午,曹某到曹俊伟家找被告人曹俊伟玩时二人商量到汝南县罗店一中抢学生钱修曹会防损坏的手机。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曹某与被告人曹俊伟骑电车走到罗店乡敬老院附近时遇见罗店一中学生张某,二人以语言威胁手段抢走张某现金20元。当日16时许,二人骑电车走到罗店集十字街北时遇见罗店一中学生王某,二人以语言威胁手段抢走张某现金10元。16时30分许,二人骑电车走到罗店街“国良网络”网吧附近时遇见罗店一中学生刘某,二人以语言威胁手段抢走刘某现金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俊伟伙同他人以语言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基于一个犯意,在较短时段内、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实施抢劫行为,应视为一起抢劫。被告人曹俊伟属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