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21时10分,一辆小轿车撞上一人力三轮车致人死亡后,迅速逃逸。经过近二十天的内心挣扎,肇事者最终于2011年4月26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4月7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新峰驾驶豫AEL200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至盆尧公路大赵村路口西31米处,与于秀田由西向东所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于秀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新峰弃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新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秀田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新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