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生意上与他人发生矛盾,被告人丁某为给朋友出气,故意损坏他人轿车。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11时50分,被告人丁某伙同张某等人在西平县永骏化工厂北大门口附近,将梁某的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等处损坏,经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达11705元。案发后丁某主动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哥们儿义气要用在正确的地方,帮朋友要方法得当,否则将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