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款拘禁人 债权人反成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1-08-30 08:46:37


    雷某等人为了向受害人余某索要欠款,将其非法拘禁起来,雷某等人触犯了法律,从债权人变成了被告人,最终锒铛入狱。日前,正阳法院以非法拘禁案罪判处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雷某、月某、李某六到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雷某正阳县一个体经营商户,他和余某是粮食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余某经常调销雷某收购的粮食,五年来且都恪守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可是,2008年10月,余某调销雷某10万斤花生米,付了一部分现金后,仍欠12万元没给雷某。三年来雷某多次催要,余某以生意亏本了为由拖欠欠款,且玩起了“人间蒸发”。被告人雷某为了向余某索要欠款,于2011年5月的一天上午纠集月某、李某、雷某某等人驾驶着一辆轿车从正阳驶至广东省某镇寻找余某。到镇上后,雷某等人就开着车到处寻找余某。第三天,雷某等人在一家超市门口附近发现了余某。于是,月某和李某便走上前去威胁、殴打余某,并强行将余某拽上轿车。一行人随后离开了某镇,连夜赶回了正阳。雷某等人将余某拘禁在一家宾馆内,由月某和李某看守。翌日,雷某让余某给妻子打电话,让其妻子给钱汇过来,余某妻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在宾馆内将余某成功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雷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雷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雷某、月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四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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