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入室行窃 被判拘役并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1-08-30 08:57:26


    被告人林某在大白天盗窃作案后逃走时被他人发现,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到汝南县汝宁镇胡山花经营的“久盛男装”服装店内,盗走现金1883元。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被抓获,被盗现金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属未成年人,聋哑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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