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敲诈法不容 换来六年牢狱刑

  发布时间:2011-08-31 09:08:33


    2011年8月30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来振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郭来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来振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河南省开龚公路汝南县金铺段拦截平舆县宋银全、宋建成、宋全正、宋安生等人的拉砖四轮车,郭来振等人对宋银全实施殴打并向宋银全索要现金20元。二、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郭来振伙同他人以自己是艾滋病人相威胁,借故共四次敲诈他人钱款5000余元。被告人郭来振于2011年2月9日被抓获。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来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在公路上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来振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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