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戏耍磕伤牙 学校失职按过错担责

  发布时间:2011-09-09 09:15:35


   日前,汝南县法院对一起校园内学生健康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汝南县某学校支付原告李家乐义齿安装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5976.78元。

   11岁的男孩李某系汝南县某学校四年级学生。该校规定学生每上课10天,休息4天。2010年12月22日下午四点左右,李某在学校办公室门外站着等候老师安排回家,教师刘某在离原告三、四米外组织安排学生回家适宜。此时,同学涂某某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因当天放假可以回家,两人很高兴,涂某某抱了一下李某,二人高兴的抱在一起,涂某某放手时,李某滑倒在地,把牙齿磕伤。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左上切牙缺失,侧切牙冠折,属10级伤残。另该所还出具司法评估意见,李某牙齿修复治疗和义齿安装需治疗费用(包括材料费)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就应当对其尽到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原告受伤虽系两儿童嬉戏所致,但被告的教师近在三、四米外,未充分注意控制学生情绪,没有更好的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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