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好处费运输海洛因 好处未得成领15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1-09-09 09:38:23


    家住新蔡县的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好处费帮人运输海洛因137.54克,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

    2006年3月11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一酒店里提供给被告人张某一双每只鞋中都装有一包毒品的皮鞋,让张某穿上带回新蔡县其家中,言明事成后给其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当日下午,被告人穿着该皮鞋从驻马店返回新蔡途中被公安布控干警抓获,当场从皮鞋中缴获疑似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鉴定,从总量137.54克的两包疑似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1.1%、1.9%。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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