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武某因让他人乘坐其开的收割机掉下后被轧死,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福田谷神”收割机去汝南县板店乡收麦时,让孙某乘坐在收割机右割台上。8时30分许,当收割机行至三门闸街道办白庙村附近的村村通道路上时,孙某戴的草帽被风吹掉,孙某匆忙抓草帽时从收割机上掉下来,当场被收割机轧死。案发后,武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000元,死者家属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已经预见到孙某坐在其驾驶行走的收割机割台上具有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孙某从收割机上掉下被轧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死者孙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